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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造谣言,一网民被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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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8 2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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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网民张某为博取关注,在某社交平台编造传播“附近有人来偷孩子”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阜阳市颍东公安分局依法对该网民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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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网上传播、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
相关法律法规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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