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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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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 19: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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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小巧的特点

逐渐成为各类人群的代步工具

电动自行车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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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成为交通事故的致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案例,屡见不鲜。

近日,一地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严格审查了涉案证据,庭下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被告胡某的父母向原告刘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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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1日8时许,胡某(化名,14岁)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时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4椎体爆裂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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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刘某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9万余元。因胡某属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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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胡某驾驶非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胡某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电动车技能,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因胡某在肇事行为发生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胡某父母为刘某垫付的75500元医疗费予以扣减,故判决由胡某父母向原告刘某赔偿剩余损失共计8122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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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提醒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对孩子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甚至存在个别父母为孩子提供共享单车账号或直接帮孩子扫码开车的情况,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父母必须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但也得为公路上的他人考虑。因此,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家中不符合骑行年龄规定的未成年人加强相关引导教育,禁止违规骑行,以免酿成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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