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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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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09: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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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本市东至沭河、西至臧圩河、北至陇海铁路、南至马陵山路城区范围内为禁放区域,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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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放要求

1.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三、处罚规定

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新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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