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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劝架致人受伤?沛县法院朱寨法庭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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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16: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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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于正在争吵的双方进行劝解的行为是善意的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但因劝架不小心致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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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沛县法院朱寨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拉架致人受伤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李是一个工地项目的同事,某天晚上,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争吵之下两人情绪逐渐上头,开始拳脚相向,这一幕被路过的同事小刘看到,小刘素来热心,看到扭打在一起的两人,为了避免事态升级,便立刻上前拉架劝和,然而好言相劝并不能阻拦打架中近乎失去理智的两人,情急之下小刘抱住了连续出击的小李,慌乱之中,两人一起摔倒在地,小李在摔倒中右脚踝部骨折。在治疗出院后小李将小刘诉至沛县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9889.9元。


法庭审理

拉架和劝架均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系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本案中,原、被告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被告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而上前拉架,目的是为了平息原告与案外人的矛盾。且被告在主动拉架中并没有想到原告会摔倒受伤,也没有致其受伤、扩大矛盾的故意。因而被告的拉架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原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李某某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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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伟朱寨法庭庭长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友爱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本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仅法条运用适当,还有利于弘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气,鼓励群众大胆施救,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在司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行为构成中对恶意、善意的人按法律精神、法律规定有所区别,也是司法的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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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14: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拉偏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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