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互联网医疗,是指互联网在医疗行业的新应用,包括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的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健康档案、疾病风险评估、在线疾病咨询、电子处方、远程会诊、远程治疗和康复等多种形式。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线上服务的优势凸显,既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又满足了患者就诊需求,成为抗击疫情“第二战场”。互联网医疗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以下四方面风险:
1.就诊购药“越界”风险。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但受疫情影响,部分医院除发热门诊外其他门诊已关停,一些急重症患者无法及时到实体医院首诊,直接选择线上问诊,在第三方平台和医生给出诊断意见或用药推荐后,由患者在线上购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但实践中,大量线上平台在销售处方药时只进行形式审核甚至未进行审核,导致审核流程形同虚设。
2.信息安全“失守”风险。线下实体医院为保障信息安全均采用内网系统采集、运输、存储医患信息。而互联网医疗由于其自身行业特点,势必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医患信息的采集和存储。根据腾讯智慧安全发布的《医疗互联网服务敏感数据泄露风险调查报告》,线上医疗服务系统普遍存在业务漏洞、敏感端口开放等安全问题,大大增加医疗数据的安全风险。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短信拦截医院数据售卖事件分析报告》,2019年7月9日,在暗网论坛以3元/条价格售卖的医院实时挂号数据,即是由第三方预约挂号网站的短信平台导致的泄露。
3.在线诊断“误判”风险。根据《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然而互联网线上问诊一般包括图文、视频问诊两种形式,医生了解病情更多依赖与患者自己描述和图片、视频信息传达,无法进行线下传统的“视触叩听”和体格检查,医患无法面对面沟通,医生也无法保证在第一时间回复,更容易导致漏诊、误诊。
4.责任承担“不明”风险。互联网医疗涉及患者、医师、第三方平台、实体医疗机构等多方主体。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师、第三方平台、实体医疗机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但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对第三方平台将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不可预知的医疗事故,将导致事故责任划分不清。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标准化服务模式。一方面要明确相对清晰的服务模式。包括建立线上问诊规范化的服务流程,界定合法的服务内容,确定标准化的线上医患信息交流渠道,指定平台运营商、医务工作人员等参与主体的获利标准等;另一方面要确定各主体在移动医疗服务中的参与作用和地位,限定各主体所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和阈值。如,明确实体医疗机构能否参与到问诊类移动医疗当中或以何种身份参与其中,注明不同类别移动医疗平台主体功能及限制功能等。
2.强化各方监管责任。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试行安全责任制,比如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责任的主体还是医疗机构本身。试行属地管理,线上线下统一监管,明确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应该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并且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同时,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也就是推行在线的知情同意的告知,防范化解医疗风险。
3.提高行政监管能力。一方面,建立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端口,所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台,及时将数据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推送、传输和备份。推进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系统,方便群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