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故意枉法_徐州论坛_西祠胡同
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故意枉法裁判证据及其他问题如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胜诉,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被告赵某某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一审被告苗某某不认可上诉至徐州中院。2019年6月3日在徐州中院立案。该案存在严重“拖而不审、审而不结”,被上诉人无数次催要结果,并在网上发帖督促沈慧娟结案。2020年6月16日已经结案,但沈慧娟拒不给上诉人发送结果。我6月16日之后一直给沈慧娟打电话,她一直谎称没有结果。7月初我给徐州中院信访室、监察处打电话要求督促沈慧娟结案,有往来电话记录为证。沈慧娟故意撒谎的原因是什么?一个简单的案子,故意“拖而不审、审而不结”。该案到底是2020年6月16日审结的,还是2020年7月3日审结的。沈慧娟为什么撒谎?为什么审而不结?沈慧娟涉嫌故意枉法裁判证据如下:1、主观故意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持有的第三人欠条没有证据证实,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被上诉人明确告知沈慧娟,被上诉人在第三人配偶的厂子任现金会计,所有借款第三人均要求为现金。还告诉沈慧娟一审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2人证言,原审法官说这些证据就够了,足以证明田某欠你的钱,听了法官的话,我就没提交。被申请人还在一审庭审笔录里留下很多电话号码,说明这些人知道田某欠被上诉人这笔款。被上诉人关于这方面的合理陈述也是证据,怎么能说没有证据呢?另外,被上诉人拿第三人交给的上诉人的欠条交给一审被告赵某,让他把欠款直接还给被上诉人就行了,赵某因为知道第三人欠被上诉人的钱,所以就默认了,所以二审他知道必须败诉,所以才没参与上诉。以上证据足以构成证据链条,证明第三人欠被上诉人的款。沈慧娟认定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是主观故意恶意而为之。2、沈慧娟主观故意否定第三人和上诉人的债务关系。第三人田某欠被上诉人的钱,田某把上诉人给其打的16万元欠条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立即告知了赵某,如果此欠条不存在,或是更新设备需要补差价,赵某会立即找第三人交涉(当时田某、被上诉人、赵某在一起),他们没有交涉。上诉人完全是虚假陈述。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采用虚假陈述。3、沈慧娟为了达到让被上诉人败诉的目的,竟然以“田某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亦需其本人到庭才能查明”为由,判被申请人败诉。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我质问沈慧娟,田永欠我钱,没钱给,给我他人欠他钱的欠条,有什么主观恶意?有主观恶意的是法官你沈慧娟。就这些东西徐州中院审了一年多,为什么?,可见此案存在故意枉法问题。依据裁判规则被上诉人不应该败诉,而沈慧娟主观故意让本应该胜诉的败诉,本应该败诉的却胜诉。我已举报至徐州中院监察处。是不是和举报法官刘伟涉嫌故意枉法裁判罪的举报一样,石沉大海,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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