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公危害甚于非典肺炎疫情 ——江苏省徐州市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_徐州论坛_西祠胡同
司法不公危害甚于非典肺炎疫情——江苏省徐州市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2018年4月21日,在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与立德路T型交叉路口,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在同向三机动车道最里侧正常行驶,一名未满法定年龄者驾驶电动车,走最外侧机动车道(马路护栏内),突然猛拐弯,超越中间车道正在行驶的大型公交车,与在公交车左后侧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民间俗称鬼探头),致使电动车主二级伤残。在伤者救治期间,小轿车主主动担负了医疗费用26万余元(车辆无商业险)。伤愈后电动车主监护人诉讼到法院,提出要求赔偿几百万元。此事故需终身赔偿,最终将给小轿车主带来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江苏省徐州市交警支队泉山大队在事故图片、证人证言、相关人员笔录、现场4个角度4段视频完备的情况下,没有据实写实际事发地点(T型交叉路口),将事故定为同等责任,法院将据此判小轿车主负60%-70%的赔偿责任,这引起本无责任的小轿车主强烈不满,此案纠缠至今一直未得到合理解决。
小轿车主认为交警内部有人故意制造假案。理由如下:
1、第一个到达事故现场,处理该起事故的基层主办民警(曾代表徐州市交警参加全省交警大比武获事故专项团体第一名),在完成调看监控、询问证人、现场模拟等工作后,认为小轿车主无任何责任,他认为交警内部(领导)有人上下串通做假案,在又发生一起类似案件后,携此案卷向上级纪委实名举报。
2、此案中有人故意将事故认定书事发地点一栏,笼统写为:“建国西路”四个字,而不按实际事发地点据实写为:“建国西路与立德路T型交叉路口”,以便故意不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8、69条“在交叉路口内拐弯的非机动车辆应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法条,即直行的机动车有优先路权,而使用了应该在道路(指直行路段)上才能使用的“未招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法条,是造成事故认定错误的直接原因。
3、此案违反交通事故正常处理程序,推翻原集体通案结论,由中队长代笔(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条、90条、91条),出台同等责任事故认定书。
4、此案在车主申述到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警总队调卷复查后,徐州市交警支队召集相关人员开小会,说对车主的案子要坚持住同等责任,不要做叛徒,谁做叛徒就扒掉谁的警服。
5、此案在江苏省交警总队复查结果出来后,徐州交警支队给出了和省总队电话告知车主本人完全不同的复查结果,省总队原话为:“会议讨论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徐州交警当面答复车主的原话为:“省总队认为徐州交警支队泉山大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没有问题,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到责任的划分没有问题,讨论的结果就是这样”。徐州交警支队事故大队长张某不同意给车主书面答复,不同意给复印件,连看一眼都不行,更不同意车主本人提出的现场播放省总队的电话录音给他们听,大队长张某甚至当面说事故责任都是由车主造成的(车主有省总队答复和他们答复全程电话录音证明)。
6、现徐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长张某已被提拔为主管全市交通事故安全的副支队长,泉山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已被提拔到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的核心领导岗位上,以便掌控案件走向,概因车主所有申诉最后都要转到徐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答复处理。主办案件精通交通事故业务的张警官,被调离事故中队,至远离市区的高速检查站,不再让他从事事故处理工作。
此案有事发现场碰撞时刻4个角度4段视频、主办案件警官上告(证人)等重要证据充分证明,该案是江苏省徐州市交警支队原事故大队长张某、泉山大队副大队长王某(分管事故)、事故中队长权某等人上下串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28条第十款:“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致使事故认定明显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故意制造的一起典型的假案。
此案已致使车主家破人亡(父亲抱憾去世,母亲患上中度抑郁,妻子女儿整日以泪洗面),带来了不能也不应该承受的巨大精神及财产损失。
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治国原则。“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习总书记在新时代提出的新的要求。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公平正义只会迟到,绝不会缺席!
车主为退役军人,江苏省徐州市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以上如有谎言,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料人:宋先生联系电话:15005216959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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