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咨询:这些证据能得到“不排除有刑讯逼供情形存在”的结论吗?_徐州论坛_西祠胡同
案情简介:我因举报公安局腐败遭打击报复,被公安局“先定罪再找证据”,法官就按照公安局对我刑讯逼供得到的非法证据判我有罪。我在法庭上提供了如下三个证据,以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了,请求法官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若排除非法证据后,明显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法官应当判我无罪):
1、从看守所调取被告人的《入所健康检查表》的检查结果中有“右肩青紫”字样;表明被送进看守所当天查出的伤痕是警察打的,而且看守所医生、看守所接收人的警察、派出所送人的警察签名齐全,并没有是其他原因致伤的说明。
2、被指认参与刑讯逼供的警察在法庭上说“当时在监视居住地确实有监控摄像头,但没有保存摄像内容……”。是警察心虚不敢提供还是真没有保存?没有保存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任谁都明白:若能当庭播放录像内容,警察打没打被告不是非常明了吗。
3、警察试图自证清白“没有刑讯逼供”的正式审讯的光盘中,进出门的镜头全被剪切了,而且全程显示的都是被告的后脑勺。被告极度怀疑:被剪掉的镜头里,很可能就是“被打得不能走路,被两个人架着才能进出屋门”的镜头;不敢照正面脸部,很可能是因为“当时眼、脸部被打得红肿”镜头。
以上三个如此有说服力的证据,
请求各位公正的朋友跟帖发表看法,您认为到底能不能得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存在”的结论?是不是有一种有人硬不承认“1+1=2”的感觉?
请支持一下吧,如果不能让司法公正,我现在的悲哀说不定就是谁的将来。
请版主手下留情,别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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